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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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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程序是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法律秩序属于社会秩序,其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和空间,此外涉及主体要素。
时间、空间、主体这三个维度不仅涉及经济法的适用,还直接影响经济法的程序展开。
程序对复杂性活动非常重要,复杂性活动在法律上要求“过程有序”“程式合序”因而有了程序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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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1.对于传统法的运行,司法因素的影响至为重要。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司法因
素不像传统法领域那样地位显赫。主要因素是,经济法解决的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在执法阶段,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是通过积极执法来实现经济法目标。
2.传统法律纠纷主要在法院解决,经济法等现代化法领域并非如此。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存在可诉性不足问题,而且还存在政府权力膨胀或者基于效率考虑,由政府部门]通过准司法前置等制度安排,使得司法因素的影响“缩水”。司法环节仍然重要:如果没有经济法在法院等司法机构的适用,整个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就存在缺陷。诉讼是重要救济手段。目前法院受理经济法诉讼很少,主要是立法、执法、司法的体制、认知能力等因素造成的。随着经济法立法的完善,特别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的日益完备,司法因素对经济法的
运行影响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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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范论: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结构理论和责任理论
主体理论:主体组合,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方面的多源性,揭示经济法主体与其他部门法主体、以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理论包括:主体分类理论、组合理论、主体依据理论、结构理论、能力理论。理论或者制度上的主体分类,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主体组合的形式,又与主体产生的依据有关。
经济法主体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直接对象。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分为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和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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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关系
经济法是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它以传统法发展为基础,必然与其有密切关系,但仍有自己的责任形式,并非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者综合。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与民事责任比较:
1.前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后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它们之间的责任区别较大;
2.不同类型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一般是无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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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很好的贯彻调制法定原则,立法主体没有很好的履行相应的职责。对调制权进行法律限定,防止调制立法对国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 确保调制主体全面履行职责, 是经济法重要任务。
依法调制的职责,不仅要求不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还包括不能放弃调制权。总之,各类调制主体都承担着提供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公共产品的重要职能,要履行职能,需相应的权力,做到有职有权,从而形成职权;同时对于职权的形式也必须尽到相应的义务,即职责。

五、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一)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关联
把职权与职责纳入权利义务之中,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法中,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多,受控主体权利规定少;市场规制法中,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多,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规定多。( 谁活动多、干活多对谁规定的
义务多。)上述权利义务规定不均衡性还体现在权利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更趋于向调制主体倾斜,义务规范更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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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从经济学上说,参与市场运行的主体分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他们通过市场.来连接。
经济法主体也是由调整对象来决定的。根据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两类。宏观调控主体:调控主体
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需要强调的是,不能把调制主体完全等同于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部门,因为调制主体不限于行政性调制主体,同时,政府的角色也是多元的,它不仅限于
行政职能,越来越多承担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因此政府部门执行的法不限于行政法还有经济法和社会法。反过来,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调制机关,因为有许多机关并不承担国家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职能。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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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一)稳定增长目标
(二)保障基本人权目标
转移支付、财政税收、消费者权益保障、各类竞争法都在保障基本人权
(三)保障社会公益的目的
社会本位、公共利益(社会公益)、整体利益
(四)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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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一)稳定增长目标
(二)保障基本人权目标转移支付、财政税收、消费者权益保障、各类竞争法都在保障基本人权
(三)保障社会公益的目的社会本位、公共利益(社会公益)、整体利益
(四)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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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本体论的四个部分:
经济法概念、特征、地位和体系
它们是经济法理论的基础,其中经济法概念中的
调整对象更是关键,它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逻辑
起点。经济法调整的两大关系已经形成共识,即
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以此为调
整对象,就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门]法的突出的经济
性和规制性特征,也因为经济法调整的这个对象
是其他法不调整或者不能有效调整的,所以决定
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
经济法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宏观调控法和市
场规制法,同时每个部分又可以再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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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特征
(- )经济性与规范性
作用领域、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一- 经济性(降低成本、增进总收益)
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目标是节约交易成
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性-与传统法律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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