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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程序性问题:程序类型、客诉性、公益诉讼、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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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hi受时间、空间和立体(对人)三个维度加以i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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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附奖促销: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抽签、摇号、对号码等方式确定的部分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以促进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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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适用的制度价值:1.扬长避短,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2稳定性格权变性相结合,适应一般共性和某些特殊个性;3最大限度的体现和维护国家整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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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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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执行的基本路劲和原则

1.基本路径: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

2.本身违法原则:是指规制限制竞争行为,在适用法律、判断其违法行为时,对一旦发生即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只要确认该行为发生即认定其违法,且不在考虑其他因素。

3.合理原则:是指为规制限制竞争行为,在适用法律、判断其违法性时,对市场竞争损害的发生与否和损害的大小不确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既要确认该行为是否发生,还要确认和考量行为让人的市地位、经济实力、行为目的、方式、和市场竞争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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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动因和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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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与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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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的特征、定位和体系

1.反垄断法的特征:与经济法之外的其他部门法如合同法、知识产权相比、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所具有的经济性、现代性等特征

2.提炼反垄断法的特殊性主要有:①是与经济学关系密切②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较弱。③域外效力

3.反垄断法的定位:从部门法、法域、与相关法的关系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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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责任

1.市场规制法责任:是市场规制法主体违反市场法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财产性责任:赔偿、强制超额赔偿、罚款和罚金。

3.非财产性责任: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4.责任构成:责任主体、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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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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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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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受体的义务

接受调制, 依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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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5级

中央预算、地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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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的职能

  1. 分配收入的职能
  2. 配置资源的职能
  3. 保障稳定的职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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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1.计划法的职权:①负责国民经济的统计工作;②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③ 负责国家计划的实施,提出计划实施方案,国家产业政策方案,参与有关国家职能机构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方案的制定;④ 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重要计划项目⑤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①国家计划目标制度 ②国家计划体系制度③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制度

3.计划法律责任制度:(1)关于制定计划的责任: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瞎指挥、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导致计划严重失误的,应依法追究责任。(2)关于执行计划的责任: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长期不能完成国家计划任务、造成亏损的、要限期整顿,或者实行关、停、并、转;无法挽救的宣布破产,对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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