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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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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60课时  计划法概述 

1.计划法的概念: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计划法的特征:① 具体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②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3.计划法的基本原则之外的原则:①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②综合、平等和协调原则③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④坚持规划先导原则

4.计划法的作用:①计划法规政府的计划行为,防止和克服计划过程中的政府失灵现象。②通过对计划主体权限的设定,限制政府在计划过程中的成本扩张倾向。③通过计划程序的法定化,制约政府内部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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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54课时 基准 利率制度 

基准利率的概念: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者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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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52课时货币政策目标   

1.货币政策目标的概念:是一国中央行据以制度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

2.终极目标:①稳定物价②充分就业③经济增长④国际收支平衡

3.货币政策诸目标的统一和冲突:

①稳定物价与经济增长的矛盾②稳定物价与充分就业的矛盾③稳定物价与国际收支的矛盾

4.理论争论:①单一 目标②双重目标③多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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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48课时  金融法的体系

1.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管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经营法:是调整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4.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政策性银行经营法:是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证券经营法:是调整证券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保险经营法:是调整保险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信托经营法:是调整信托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外汇经营法:是调整外汇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票据法:是调整票据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金融衍生品法:是调整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非的总称。

13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法: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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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47课时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1.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2.金融市场:是指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机制的总和。

3.货币市场:是指以交易期限1年以内的金融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短期金融市场。

4.资本市场:是指以交易期限1年以上的金融资产为交易的物的金融市场。

5金融法:是指调控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在金融管理活动中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种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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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43讲 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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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36讲 政府采购法

1.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包括:① 政府采购制度②转移支付制度。

2.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①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② 它同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够调 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总量的平衡;能保护民族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能够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合经济总量的平衡;能保护名族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能够通过存货吞吐来弥补市场缺陷,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促进充分就就业和环境保护。③ 能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4.政府采购法的原则:①采购法定原则② 保障公益原则③公平交易原则。

5.采购活动的主体: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

6.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7.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① 在规范预算行为方面,编制预算的部门要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的政府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来,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② 在采购目录确定方面,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③ 在限额标准确定方面,中央预算的--国务院确定公布;地方预算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④ 在招标数额的确定方面,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⑤在法律责任方面,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 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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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34课时  决算及预决算监督

1.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

2.预算与决算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违法预算管理程序规范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4.违反预算收支实体规范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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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33课时  预算管理程序

1.预算管理程序由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等环节组成。

2.预算编制要遵循的原则:①真实合法原则②节约统筹原则③调控绩效原则 ④控制债务原则

3.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

4.预算的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

5.预算的调整:①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②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③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④需要增加举措借债务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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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18课时  经济法的程序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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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16课时  经济法的程序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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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课时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2

 1.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确定法律所适用的主体,主要依据两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两则并用

2.经济法的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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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2课时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1.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经济法克诉性问题的解决:在市场规制领域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不突出:在宏观调控领域特别是宏观调控主体的抽象行为,立法 上缺乏可诉性。但这不是应然状态。随着法治进步,调控主体的抽象行为可能会逐渐入司法审查之列,这就解决了经济法可诉性问题。

经济法领域的纠纷在司法程序外解决:基于效率考虑,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越来越多采用非诉讼解决方式,经济法的相关立法中,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调制主体享有一定纠纷处理权,很烦纠纷就在司法外解决的。

上述因素都是经济法运行中司法因素弱化原因,以及解决和发展趋势。

2.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

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与经济法的合法性,特别是实质意义上的合性有关。

调制主体的法律意识,行政法意识相对强,而宪法,经济法,民商法意识弱。

调制受体的法律意识,民商法意识相对强,而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意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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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3课时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

1,从部门法角度看经济法地位:是否独立的问题---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被学界公认是独立部门。

2.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社会法是与公法,私法平行还是高于公法,私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与社会法平行的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公法还存在争议,但是都不可以否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3.经济法与行政法,从区别的角度来看,两者的不同主要有:(1)调整对象不同(2)宗旨,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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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与调整对象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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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相邻关系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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