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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责任,是市场规制法主题违反市场规制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财产险责任和非财产险责任

财产性责任:赔偿、财产罚

非财产性责任: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义务必须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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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现代性的解释

2.从法角度理解经济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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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理论

行为理论中所要研究的行为,都是特定主体的行为,在经济法学的行为理论中,就是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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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理论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组织体: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类企业,非营利性组织

个体:本国公民,外国人。

经济法主体分类

宏观调控主体: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经济法主体二元结构

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进而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规制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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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宗旨——经济法的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宗旨的几个重要目标

1、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目标

转移支付,财政税收,消费者权益保障,各类竞争法都在保障基本人权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的

社会本位,公共利益(社会公益),整体利益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作为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是体现经济法价值的重要环节。

1、调制法定原则

2、调制适度原则

3、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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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论

研究法的价值分为两层: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前者在于内在价值,后者着重于对内在价值的评价。

1、内在客观功用价值

内在客观价值是蕴含于经济法规范之中的,是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直接功用: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调控和规制行为,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形成的主观评价或者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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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

1、显示转售价格

2、独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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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与调整对象直接关联,对经济法体系的认知,折射出学界对经济法在总体上取得的共识的程度。

经济法体系:各类经济法法规形成的统一整体。不同类型的经济法法律规范构成不同 的部门法。

 

经济法法规分为两类

宏观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规制法:竞争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法

 

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公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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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

(一)从部分法角度看经济法地位

是否独立的问题——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被学界公认是独立部门、

(二)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上的地位

相邻关系,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只有在法律提示中具有独立地位的部门法,才存在外部关系

在外部关系中,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宪法——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民商法是私法,经济法是公法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不同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要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社会性,无论是基本理念还是制度构建,无论是产生的经济基础还是社会基础,两个部门法都存在着较多的一致性,从而体现出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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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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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宗旨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在经济法原则之上,宗旨 是经济法调整所实现的目标,与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主观价值联系十分密切。

 

二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目标

转移支付、财政税收、消费者权益保障、各类竞争法都在保障基本人权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的

社会本位、公共利益(社会公益)、整体利益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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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场:反垄断

市场规制

社会保险

经济法是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后产生的

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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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伦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价值、宗旨、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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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各类经济法法规形成的统一整体。不同类型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不同的部门法

二、经济法体系基本构成

宏观调控法分为: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规制法分为: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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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

(一)从部门法角度看经济地位

独立的问题--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学界供热独立部门

(二)从法律维度看经济法地位

公法、私法;社会法(第三法域)——经济法、劳动法、环保法

二、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上的地位

(一)经济法与宪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宪法是总纳分权法,是权利制约法;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是宪法的具体化。

(二)经济法(公法)与民商法(私法)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调整对象不同

宗旨、手段不同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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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经济法的本体论

一、经济法概念

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失灵-竞争失衡-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国家机关权利分配-依法界定权力边界-依法分权

经济法定义: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经济法特征

(1)、经济性(降低成本、增进总收益)与规范性(高层次的综合性、宏观调控、市场规制本身)

1、作用于市场经济/2、反映经济规律/3、运用的法律化的经济手段/4、追求的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2)现代性

1、精神追求上现代性(个体和国家)

2、经济法在北京依赖上的现代性

3、经济法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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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绪论

主要内容:

1、经济法总论

市场失灵——新规返解决新问题——国家参与

2、宏观调控法

3、市场规制法

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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