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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责任理论

一 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法律分析

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按门类不同:违法宏观调控法/违反市场规制

2.按违法主体:调制主体/调制受体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1.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关系,说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

2.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与民事责任比较:

A.前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后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两者之间的责任区别较大;

B.不同类型的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个不相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一般是无差别的。

3.两者行政责任不同;

4.两者法律责任不同;

5.经济法理论由内在的自足性。

(三)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双重性,非单一性

2.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

3.责任承担目标,内容,方式不仅有经济性的,还有社会性的;不仅有补偿性的,还有惩罚性的。

(四)从经济法的特征看经济法责任

1.具有经济性,规制性特征

A.从经济性看经济法责任:引导人们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调整目标;

B.从规制性看经济法责任: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限制"是相得益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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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关系
经济法是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它以传统法发展为基础,必然与其有密切关系,但仍有自己的责任形式,并非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者综合。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与民事责任比较:
1.前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后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它们之间的责任区别较大;
2.不同类型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一般是无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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