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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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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传统责任理论的超越

1.包括民事,刑事,行政三种(违宪责任)-四种

2.责任主体不同:国家/企业/社团/个人

3.追究责任不同:赔偿性/惩罚性

4.责任性质:经济性/非经济性

三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可诉性

1.经济法两类主体的权源不同,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而所需要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责任法定"的体现。

2.经济法主体角色的不同,其身份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不同,法律待遇或者权利,权力不同,决定了法律责恶人不同,形成不同的"角色责任"。

3.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责任存在差异,能否追究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责任自在法律规定上会有所不同,因而在可塑性方面也不同。

4.调制主体具有多重性。

四 经济责任的具体形态

(1)赔偿性责任:国家赔偿/超额赔偿

(2)惩罚性责任:罚款/罚金/金钱罚/自由罚;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经济法上用信用减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黑名单),资格减免等惩罚(吊销营业执照/剥夺经济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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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范论: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结构理论和责任理论
主体理论:主体组合,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方面的多源性,揭示经济法主体与其他部门法主体、以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理论包括:主体分类理论、组合理论、主体依据理论、结构理论、能力理论。理论或者制度上的主体分类,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主体组合的形式,又与主体产生的依据有关。
经济法主体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直接对象。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分为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和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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