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经济法所涉及程序: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
2.从经济法的运行看: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
3.从经济法主体参与的程序:调制程序,诉讼程序
(一)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1.经济法上的诉讼程序,与法院的受备案范围直接相关;
2.经济法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同为一体的法,具有突出的自足性;
3.经济法上的调制主体都有特殊的职能,为了实现这些职能,需要专门的调制权,
4.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调制程序同样重要;
5.经济法领域涉及大量的非诉讼程序,且非诉讼程序在各类具体程序中占主导地位。
6.重要任务就是规范调制行为,调制要遵循"调制有序"。
(二)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
1.正式程序: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其他为非正式程序。
二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主体的权利救济
2.市场规制法中可诉性;
3.宏观调控法可诉性;
4.不同发展阶段对诉讼程序的要求不同。
5.要解决可诉性问题,必须先解决实体法上的问题
6.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依据
7.非诉讼方式解决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