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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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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经济法所涉及程序: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

2.从经济法的运行看: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

3.从经济法主体参与的程序:调制程序,诉讼程序

(一)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1.经济法上的诉讼程序,与法院的受备案范围直接相关;

2.经济法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同为一体的法,具有突出的自足性;

3.经济法上的调制主体都有特殊的职能,为了实现这些职能,需要专门的调制权,

4.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调制程序同样重要;

5.经济法领域涉及大量的非诉讼程序,且非诉讼程序在各类具体程序中占主导地位。

6.重要任务就是规范调制行为,调制要遵循"调制有序"。

(二)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

1.正式程序: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其他为非正式程序。

二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主体的权利救济

2.市场规制法中可诉性;

3.宏观调控法可诉性;

4.不同发展阶段对诉讼程序的要求不同。

5.要解决可诉性问题,必须先解决实体法上的问题

6.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依据

7.非诉讼方式解决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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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所涉及程序: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调制程序,行政程序,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主题的权利救济:对主体行为不满向法定机构提出诉求,保障法益。市场规制法中可诉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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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主体的权利救济: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向法定机构提出诉求,保障法益。市场规制法中可诉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宏观调控法可诉性:调控主体对调控受体可诉性易,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可诉性难。
不同发展阶段对诉讼程序的要求不同。初始阶段,现有诉讼法体系解决;发展较为复杂和成体系后,以后程序无法解决,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从发展角度看是否需要独立的诉讼法。
要解决可诉性问题,必须先解决实体法上的问题。实体问题必须是较清楚,界限分明的,主体责任明晰,这是程序的基本依据和保护内容。
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依据
非诉讼方式解决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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