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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建立协调的法律机制

各国行使宏观调控的部门不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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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金融、财务、产业政策是我国常用的宏观调控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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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一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金融,财政,产业政策是我国常用的宏观调控主要手段。

(一)计划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需要相互协调

(二)产业政策的事实需要财政或货币政策的支持

(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需要相互配合。

(四)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权力监督制衡理念以及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外部性也决定了我国必须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1.成本,价格,利润变动--引起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动以及资源配置的变动

    2.只有在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建立协调的法律机制。

二 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现状及其法律调整

1.宏观调控部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地位高于一般的经济管理部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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