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预算管理职权
1.与预算体系密切联系的是预算管理体制
2.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同级或不同级别的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和纵向的分配)
(一)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权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权
1.编制权: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以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6.变更撤销权: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乡级政府的预算权力职权主要是: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其具体内容同上。
(二)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管理职权:
1)审批权
2)变更撤销权: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和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乡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级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2)审批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预算与决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