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法的总政,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
1.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成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与税法有区别
2.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体制关系:是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分配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税法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指各类税法规法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其结果与分类同税法的调整对象直接相关
1)税收体制法:
2)税收征纳法:
A。税收征纳实体法
1)商品税法;2)所得税法;3)财产税法
B。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体制法是规定税收权利分配的法律规范,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没有税收体制法,就不可能有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实体法居于主体地位,税收征纳程序法居于保障地位。
四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由于这些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以及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也被称为:"课税要素"
实体法要素包括如下:
1.税法主体: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2.征税客体:征税/课税对象,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者标的,说明对什么征税问题。如商品所得财产
3.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又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它是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
4.税率
税率是应纳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应国家征税的深度和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税率分: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渐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等,其中全额累进税率因有失公平,一般不采用。
定额税率: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计算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也称固定税额。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较统一的产品课证。
5.税收的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和: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主要用于鼓励农林牧渔水利等行业的发展,鼓励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产业等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等事业的进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出口等。
税收重课措施: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如税收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三)程序法要素
1.纳税时间
2.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