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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是各国开征十分普遍的一个税种,在保障财政收入和实现社会政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有部居住,或者无所住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在税率方面,前三类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其他各类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由于税目不同,所使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X税率

税收减免方面:国债利息,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军人的专业费,复员费等免税。此外,残疾,孤老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集减征。

四 财产税法律制度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者收益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

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资源税等。

财产税的特点主要有:

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

3)以财产所有者那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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