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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复征税与税收逃避的防止

一 重复征税概述

 从广义说,重复征税的三类:

(1)税制行重复征税:一个国家实行复税制,开征多个税种,则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

(2)法律性重复征税:由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造成的,只要对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征税对象存在着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则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可能发生

(3)经济性重复征税:由于对不同纳税主体的同一税源征收而造成的。只要不同的纳税主体在缴纳不同的税时,其经济上的税源是同一的,则经济性的重复征税就可能发生。

  由于各国通行复税制,因而通常需要避免的重复征税并不是税制行的重复征税,而是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和经济性的重复征税。尤其是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各国签订的大量的税收协议,其首要目标避免或者防止重复征税,主要是解决法律性的重复征税

二 防止重复征税的方法

A。两种方式:

1)单边方式:通过国内法来单方面的限制本国的税收管辖权的形式;

2)双边或者多边的方式:即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国际税收协调来避免重复征税,--普遍采用。

B。避免重复征税的两种方式:

1)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指对于本国居民源于境外的应纳税的跨国所得,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于征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指对于本国居民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三 防止税收逃避的方法

1)税收逃避:通过规避税法来全部或者部分地逃税,避免承担纳税义务的各种行为。--各国订立的税收协定的原因。

2)逃税: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来减少税收或者免除纳税义务。

3)避税: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或者缝隙来减少或者避免或免除纳税义务。

4)节税:又称税收筹划,通过完全合法的经济或者法律安排来降低或者免除税负的行为。

  税法上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同时,许多规范都是为了防止税收逃避的制度,如关联企业制度,税额调整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税务协助制度,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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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制性重复征税:一个国家只要执行复税制。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 

2.法律性重复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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