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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调控法

金融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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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组织法:规范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关系的总称,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标准分为中央银行组织法、商业银行组织法、政策性银行组织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组织法等。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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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金融法的体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金融法归法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一)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是金融活动的主体,是金融关系的参加者。要调整金融关系,首先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它们的性质,任务,职权,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等。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就规范上述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金融机构的不同性质和业务范围为标准,金融机构组织法又分为中央银行组织法,商业银行组织法,政策性银行组织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组织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散见于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劵法;保险法;信托法 等金融法律规则之中。

(二)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欲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法集中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中国人民银行法 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三)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管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金融经营法

  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业务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

1.商业银行经营法: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政策性银行经营法: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法定法律规范的总称,尚未制定 政策性银行法。

3.证劵经营法:调整证劵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称。主要规定证券发行,证劵交易,证券商经营方面的内容,是证券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4.保险经营法:调整保险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要规定保险合同,保险经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经营活动等内容。

5.信托经营法:调整信托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信托财产,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权利信托和公益信托等。当代信托产业已发展成为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当的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四大支柱之一。

6.外汇经营法:调整外汇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7.票据法:调整票据流通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8.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金融衍生品法:调整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法: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网带公司等经营行为等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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