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调控法及其调控主体
一 金融调控和金融调控法的概念
1.金融调控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财税调控,规划调控,投资调控,价格调控,产业调控等各种调控共同构成宏观调控的体系
金融调控是金融调控当局(一般指各国中央银行)根据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结构的调节和控制,已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金融调控离不开货币政策的控制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作,这个法律框架就是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调整中央银行在调控货币供应量,利率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调控法规范集中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之中。各国的金融调控法律所规定的货币政策,也包括直接信用管理,间接信用管理,消费信用管理,证劵市场信用管理等特殊货币政策工具。
二 金融调控的特征
1.金融调控的主体一方所中央银行
2.金融调控的目的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协调发展
3.金融调控的手段是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金融调控指利用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金,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信用控制等),以实现货币政策为目的,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4.金融调控要依法进行
三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关系
A。共性:
1.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2.二者对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B。区别:(两者的职能属性不同)
1.二者分属于经济法的不同领域:
金融调控法:属于宏观调控领域;
金融监管法:调整金融市场监管关系,属于市场规制法范畴,监管微观金融活动,追求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2.价值目标不同
金融调控法:价值目标是整体效益;
金融监管法:价值目标是金融运行秩序
3.主体不同
金融调控法:主体是中央银行
金融监管法:主体是多元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证券业监管委员会;保险业监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