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计划法概述
(一)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
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计划法的特征
1.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
2.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三)计划法的理念和基本原理
科学发展观的主旨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权,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最终归属。
计划法的基本原则:是加护法的理念的具体化。
需要注意的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2)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3)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4)坚持规划先导原则
(四)计划法的地位和作用
计划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的基础调节协调配合发挥作用。计划具有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市场失灵"的作用。重要功能体现如下:
1)计划法规范政府的计划行为,防止和克服计划过程中的政府失灵现象。
2)通过对计划主体权限的设定,限制政府在计划过程中的成本扩张倾向。
3)通过计划程序的法定化,制约政府内部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