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实体法 程序法 法律责任制度
一 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包括:确认政府计划机关的法律地位的组织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等。
(一)确认政府计划机关法律地位的组织法
政府计划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由法定职权体现出来的
1.全国人民带回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检查,监督计划的实施;
2.国务院主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实施
3.政府计划职能机关
计划法有如下职权
1)负责国民经济的统计工作;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负责国家计划的实施,提出计划实施方案,国家产业政策方案,参与有关国家职能机构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方案的制定;
4)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重要计划项目
5)依法享有的其他职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是计划实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1.国家计划目标制度
2.国家计划体系制度
3.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制度
(三)产业政策法
(四)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三 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一)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由国务院主持编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批。
(二)计划的实施
计划逐步由行政手段转为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方式
(三)计划的监督检查
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职能部门等是监督检查机关。
四 计划法律责任制度
(一)制定计划的责任
(二)执行计划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