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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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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实体法 程序法 法律责任制度

一 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包括:确认政府计划机关的法律地位的组织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等。

(一)确认政府计划机关法律地位的组织法

政府计划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由法定职权体现出来的

1.全国人民带回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检查,监督计划的实施;

2.国务院主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实施

3.政府计划职能机关

计划法有如下职权

1)负责国民经济的统计工作;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负责国家计划的实施,提出计划实施方案,国家产业政策方案,参与有关国家职能机构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方案的制定;

4)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重要计划项目

5)依法享有的其他职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是计划实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1.国家计划目标制度

2.国家计划体系制度

3.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制度

(三)产业政策法

(四)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三 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一)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由国务院主持编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批。

(二)计划的实施

计划逐步由行政手段转为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方式

(三)计划的监督检查

  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职能部门等是监督检查机关。

四 计划法律责任制度

(一)制定计划的责任

(二)执行计划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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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法律责任制度
(一)关于制定计划的责任
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瞎指挥、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导致计划严重失误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关于执行计划的责任
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长期不能完成国家计划任务、造成亏损的,要限期整顿,或者实行关、停、并、转;无法挽救的宣布破产,对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
任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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