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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一 市场规制法主体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法律所规范的特定行为的施工者和受动者。

  法律规范中的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一)规制主体

施行为者:国家和政府

1.国家:国家之成为经济法主体,是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市场和政府两个失灵的需要

2.狭义的政府

只与立法,司法机关并列的机构体系。

政府接受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的约束,还有作为宪法,行政法主体,同时接受宪法,行政法规范约束

政府实际上说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关系的多个法律关系的主体。

市场规制包括 反垄断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消费者保护规制权和特别市场规制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使。

3.行业协会在市场规制关系中的地位

(二)规制受体

1.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行业协会,专业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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