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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1启动

2。调查

3。审议

4。决定

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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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的执行程序是执行主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执行主体在履行特定行为的许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竞争状态的监控,对指定行为的规制等法定职责时,都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

(一)启动

  启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必须基于法定原因

1.垄断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或控告,经依法受理后

2.其他组织或个人报告(举报),经依法受理后

3.主管机构自行启动

(二)调查

1.调查的启动

2.调查的方式

   现场检查,询问,资料调阅,证据的查封,扣押,银行账户的查询。

3.调查的程序规范

(1)实施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3)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

4.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调查

(三)审议

(四)决定

(1)违法与非的认定

(2)如属于违法行为,则应采取制裁措施:宣布行为违法,无效;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受害人赔偿;给予罚款;提起诉讼或者民事,刑事出处分建议等。

(3)如不属于违法行为,亦作出相关的决定,认可或许认可其行为,如经营者联合协议,经营者集中行为和其他市场行为。

(五)执行

  主管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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