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3课时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
1,从部门法角度看经济法地位:是否独立的问题---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被学界公认是独立部门。
2.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社会法是与公法,私法平行还是高于公法,私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与社会法平行的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公法还存在争议,但是都不可以否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3.经济法与行政法,从区别的角度来看,两者的不同主要有:(1)调整对象不同(2)宗旨,手段不同
第二章 3课时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
1,从部门法角度看经济法地位:是否独立的问题---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被学界公认是独立部门。
2.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社会法是与公法,私法平行还是高于公法,私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与社会法平行的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公法还存在争议,但是都不可以否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3.经济法与行政法,从区别的角度来看,两者的不同主要有:(1)调整对象不同(2)宗旨,手段不同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求地位
(一)从部门法角度看经济法地位
是否独立 的问题--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被学界公认是独立部门
法律体系中日益重要的一个子系统。
(二)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公法、私法: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第三法域“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环保法);社会本位、社会公益、社会责任理念和观念
社会法是与公法、私法平行还是高于公法、私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与社会法平等的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公法还酆争议,但是都不可以否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
1.从部门法角度看经济法地位
是否独立的问题——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被学界公认是独立部门
法律体系中日益重要的一个系统
2.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公法私法: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
第三法域“社会法”即经济法 劳动法 环保法
社会本位,社会公益 社会责任理念和观念
社会法是与公法,私法平行还是高于公法,私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与社会法平行的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存在争议,但是都不可以否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经济法在相邻关系的地位
相邻关系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只有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部门法,才存在外部关系
在外部关系中,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需要我们重点探讨
(一)经济法与宪法
宪法是分权的法是权利制约的法 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私法
经济法——公法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不属于私法,两者在调整对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类区别是比较显见的,但是,商法作为民法的补充和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如何,则存在相互包含或交叉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1.经济法属于公法
商法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在宗旨,保护法益,主体地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2.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一般被看做是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两者在法域,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从区别的角度来看,两者不同主要有
1.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即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主体行使的管理监督权,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则关系,他们是在国家行使经济法和社会职能过程中从宏观整体出发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规范关系
2.宗旨 手段不同
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
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变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控手段,协调矛盾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社会性,
不同之处:调整对象不同,所解决的问题也不同,
经济法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
社会法则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只不过这些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直接相关。同时,经济法和社会法虽然都有一定的政策性,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联系更密切,因而经济法的特征更突出,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联系更密切,因而社会性更突出,社会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