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2课时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1.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经济法克诉性问题的解决:在市场规制领域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不突出:在宏观调控领域特别是宏观调控主体的抽象行为,立法 上缺乏可诉性。但这不是应然状态。随着法治进步,调控主体的抽象行为可能会逐渐入司法审查之列,这就解决了经济法可诉性问题。
经济法领域的纠纷在司法程序外解决:基于效率考虑,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越来越多采用非诉讼解决方式,经济法的相关立法中,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调制主体享有一定纠纷处理权,很烦纠纷就在司法外解决的。
上述因素都是经济法运行中司法因素弱化原因,以及解决和发展趋势。
2.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
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与经济法的合法性,特别是实质意义上的合性有关。
调制主体的法律意识,行政法意识相对强,而宪法,经济法,民商法意识弱。
调制受体的法律意识,民商法意识相对强,而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意识弱
司法:对于传统的运行,司法因素的影响至为重要,但是对而 言,司法因素必像传统领域那样地位显赫,主要因素是,经济法解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在执法阶段,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就通过积极执法来实效积极法的目标。
传统法律纠纷主要在法院解决,解决法扥现代话领域并非如此,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存在客诉性不足问题,而且还存在政府权利膨胀或者基于效率考虑,由政府部门通过准司法前置等制度安排,使得司法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