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主体的权利救济: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向法定机构提出诉求,保障法益。市场规制法中可诉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宏观调控法可诉性:调控主体对调控受体可诉性易,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可诉性难。
不同发展阶段对诉讼程序的要求不同。初始阶段,现有诉讼法体系解决;发展较为复杂和成体系后,以后程序无法解决,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从发展角度看是否需要独立的诉讼法。
要解决可诉性问题,必须先解决实体法上的问题。实体问题必须是较清楚,界限分明的,主体责任明晰,这是程序的基本依据和保护内容。
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依据
非诉讼方式解决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