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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职责
三大职能:一是宏观调控职能;二是服务职能;监管职责能。
职责∶发布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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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职责

三大职能:一是宏观调控职能;二是服务职能;三是监管职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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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调控法的调控主体

 金融法调控主体:指在金融调控法律关系中承担调控管理职能的当事人,一般为一国的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通常依据一国的中央银行法设立,由法律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对金融调控活动等组织,规划,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调控等金融调控管理职能。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与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国家机关,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权。

  中国人民应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要从事银行的某些业务。可开展业务;如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企业政策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业务--上述业务具有国有银行等特殊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等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独立性。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职责

三大职能:宏观调控;服务职能;监管职能

职责:发布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发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发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1.禁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限制,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3.禁止对政府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卷;

4.对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个人提供贷款的限制。

5.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人选根据国务院总体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实施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首长负责制是一致的。

2.货币政策委员会:(三个特点)

第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

第二,不同一般内设机构:货币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则由国务院直接做专门规定,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因此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高于内设的一般机构。

第三,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结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排出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还包括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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