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可以从其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法域归属以及与相邻法之间的关系等三个角度分析。
(一)市场规制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取决于其调整对象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
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的组成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列,互补包含。
(二)市场规制法的法域归属
公法、私法是法域的基本类型。
市场规制法不属于私法
(三)市场规制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1、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共性:都属于经济法、平行部门法、国家调制行为;
个性:宏观调控行为为市场规制行为提供行为稳定、平衡、协调的宏观经济环境,市场规制行为为宏观调控行为提供微观保障,由此形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可区分性和调整功能上的协同性。
2、市场规制法与合同法、商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