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与利弊
(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经济动因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生产,交易成本,提高或维护较高的销售价格,有助于提高利润率。
(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性
1.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处于弱势地位的经营者,通过横向和纵向联合,增进不同品牌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竞争,可增强与处于支配地位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竞争,--联合限制竞争的合理性之一。
3.弱弱集体联合--对抗强者--形成有效竞争关系--促进竞争弱-
4.反对强强联合--垄断--限制竞争,垄断利润
(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弊害
1.形成价格联合,从根本上排除了相互之间的竞争
2.如划分市场,使在各自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从而排除了相互竞争的可能性-垄断-限制竞争-垄断利润。
3.横向联合虽有可能在一档程度上促进竞争,但其对竞争的损害是确定的,弊大于利。
各国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均予以规制,但政策立场不同,对大多数横向联合限制竞争是禁止,而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则不同情况,有条件的允许,限制或禁止。
我国 反垄断法 第15条规定,对能够改进技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或者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渡过经济不景气阶段,保障国际贸易中本国利益等作用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且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能够证明该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竞争,且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可以作为适用除外,不被禁止或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