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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一)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义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一般及于本国国家权力所及的空间和商家及其管辖的对象,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反垄断法在效力范围上的特殊性体现在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上

    其空间效力不限于国家领土,其对人的效力也不仅采用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或者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国内反垄断法效力范围超越国家领土,适用于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的现象,称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对国内企业产生效果判断依据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缘起

1.起源于1945年美国铝公司的垄断案。

2.1982年美国的对外贸易反垄断改进法规定为平衡分析方法,并在1995年美国 反托拉斯国际操作执行制单 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三)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发展

    国际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预他国内政原则,对判决的执行存在很大的困难。

  履行地原则要求:即使经营者之间协议的达成地点在欧盟区域之外,但如果其履行地点在欧盟与区内,也可以适用欧盟反垄断法。

  单一经营者原则:要求将跨国公司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视为一个经营者,如果其中的一个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其责任则可以延申到该跨国公司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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