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定金数额限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