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负责完成。
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招标投标法》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
招标人定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无权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除非评标委员会评标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