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产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1、财产主要类型:物质和非物质财产。
2、财产的分类: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与总和财产;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
3、财产关系分类:静态财产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
4、财产关系的内容、特点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财产流转关系——债券;财产继承关系——继承。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一系列特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内容基本上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二)人身关系:指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1、人格:是基于自然而形成的物质要素与基于一定珠社会生活条件而形成的精神要素的总和。
自然人的人各要素:特质要素:生命、身体、健康
特点:出于自然,不变。
精神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特点即基本精神要求,取决于社会生活条件(包括伦理和道德),随社会生活条件变化而变化。
2、身份:指人在一定社会组织体系中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特点:(1)除血亲之外,身份不是与生俱来的;(2)身份具有依存性;(3)身份与特定的权利义务相联系。
3、人格权与身份权
(1)在人格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和人格权,依前述不同要素细化为不同的权利。(2)在人身关系中存在权利为身份权。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
共性:平等的属性
平等:即2个以上的人或者组织之间,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当事人可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意志自由,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平等的逻辑结果,因此,二者成为民法独有的基本原则。
又依据平等性的差异,民法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