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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意义尚的民法: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的民法、条例、司法解释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成文的民法典。《民法典》

广义的民法(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与狭义的民法(仅包括商法)

普通民法(效力及于全部地域)与特别民法(特别民法效力及于部分地域,部分市民的民事法律)

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法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同时因支配整个欧洲各国而得名。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由英国法发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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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民法: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成文的民法典。

实质意义民法: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形式民法和其他条例、办法、司法解释等规范。

广义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一般包括商法,是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狭义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商法,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

以民法规范形式表现的,以及其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进行划分

普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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