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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包括四大项内容:

一般规定:权责发生制原则等;

收入:各类收入的解释及确认;

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方法;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 居民企业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9个)-不征税收入(3个)-免税收入或所得-各项扣除(扣18)-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不扣8)

原计算公式=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1.一般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如应收账款类,分期收款,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和费用【如坏帐准备金,商品销价准备金等】;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一次性收款但应按合同确定的日期确定收入】和费用【如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预提借款利息等】,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公式:亏损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数额。

3.清算所得: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公式: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费用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9个)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格,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

1.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收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等,应当视通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3个

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等费用;政府性基金,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4个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等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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