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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8个)

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本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指企业在发生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记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6.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7.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报销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等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等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扣扣除。

8.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9.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0.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以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呢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运营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发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盈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8个)

1.向投资者支出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等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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