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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发改委第40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设立在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等 

   统一内外资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减少区域性优惠,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倾斜为主,地区倾斜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的模式

  取消应由财政等公共支出解决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的形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间接减免税:减税,免税,降低税率,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加计扣除,收入打折等多种方式。

过渡政策:低税率过渡,定期优惠过渡,选择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应遵守以下原则:

1)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3)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4)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5)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等实施。

企业所得税哟会政策的重点为:

农林牧渔产业;

基础设施建设: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的所得;

国家需要扶持的创业投资所得;

环境保护产业;

经济欠发达地区;

劳动密集型产业;

社会公益事业;

非盈利组织;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灾害。

 

免税收入 4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政府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等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B.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C.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D.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E,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F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G.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A.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指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科,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技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企业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第八十七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第八十八条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式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减免税优惠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D.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八条 幅恶化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际需要重点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年年度要求:

A.销售收入小于5千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销售收入在5千万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不低于4%;

C.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D.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以上;

E.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专/全职大于等于30%,研发/全职大于等于10%

F.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式施行。

 

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出的工资低加计扣除: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公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低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创业投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得额-投资额x70%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为3年】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属总和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九十九条减计收入: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等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一百条税额抵免: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得额-投资额x10%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七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用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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