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按城市大小设计税率)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 X 适用税额
(五)减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也的主产用地
6.以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申报缴纳
1.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2.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停泊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3.纳税地点: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地税局)负责征收。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一切用于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耕地。
(三)纳税人
占用农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四)税率
1.全国统一的幅度税额
耕地占用率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征收。
(1)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每平方耕地的税额为10-50元;
(2)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至2亩(含2亩)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8-40元;
(3)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至3亩(含3亩)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6-30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 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5-25元
(5)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提高,但最高税额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上海45元,新疆12.5元。
3.单位税额的其他规定
(1)由于公路,铁路,港口建设的情况特殊,财政部对公路,铁路,港口建设用地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按2元计征。
(2)农村居民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建造住宅,按规定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3)对单位和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加征两倍以上的耕地占用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X适用税额
(六)减免税
1.法定免税
2.法定减税
(七)申报缴纳: 地税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