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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车船税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船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内部使用,不领形式执照的不征税)

1.车辆:车辆为机动车辆;

2.船舶: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三)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计税标准

  车船使用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

采用以辆为计税的:乘人汽(电)车,摩托车等。

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的车船:载货汽车和机动船。

采用以载重吨位计税标准的:非机动船。

(五)税率

1.车辆税额

2.船舶税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车(载货汽车除外)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X 单位税额

2.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 X 单位税额

(七)减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泵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申报缴纳

1.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般原则规定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2.车船税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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