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车船税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船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内部使用,不领形式执照的不征税)
1.车辆:车辆为机动车辆;
2.船舶: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三)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计税标准
车船使用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
采用以辆为计税的:乘人汽(电)车,摩托车等。
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的车船:载货汽车和机动船。
采用以载重吨位计税标准的:非机动船。
(五)税率
1.车辆税额
2.船舶税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车(载货汽车除外)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X 单位税额
2.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 X 单位税额
(七)减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泵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申报缴纳
1.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般原则规定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2.车船税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