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契税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无偿转让给他人)
5.房屋交换(价值高者的一方交税)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四)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五)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以转让的计税依据为交易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和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X 税率
(七)减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八)申报缴纳
1.纳税义务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2.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
4.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