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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收管理

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税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税收收入分配和税收管理机构设置方面的一种制度,涉及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和利益关系。

(分权/分税/分管)

一 税收收入划分

(一)税收收入划分类型

1.税收承包;

2.税收分成:按一定比例分成;

3.划分税种:(分税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

(二)我国现行税收收入划分方式

1.中央,地方的税种划分。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按税收管辖和支配权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类。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增值税,铁道,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等税

(2)地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2.中央,地方等支出核定。根据事权划分

(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2)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3.中央,地方的税收上缴,下拨,返还和补助。

(1)地方对中央上解或中央对地方下拨。

(2)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二 税收管理权限划分

  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两方面内容。

(一)税收管理权限

  作为税收管理体制中所研究的税收管理权限,一般指的是税收立法权,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税收立法权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行政性法规的立法权。具体内容表现如下:

1.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权。

2.税法的解释权

3.税种的开征,停征权

4.税目增减及税率调整权

5.税收减免权。

(二)税收管理权限划分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划分基本上是以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结 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以及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3个层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布的法律。

实体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

程序法:征管法

2.国务院立法的法规。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属中央管理权限,均由人大或国务院统一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结,海关总署管理的权限--规章。

三 税收管理机构设置

在机构设置上:国税局和地方税局

税收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体系和地税体系

同国家税务总局平行的是海关总署。

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税局:国家税务总价-省国税局-市国税局-县国税局

地税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县地税局

国税局:业务,人员实行垂直领导

地税局:业务实行垂直领导,人员双重领导。

国税局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具体征收工作;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的具体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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