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
一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出口退(免)税指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或免税的政策。其中,出口退税指对出口货物免征销项税额,并退还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出口免税指对出口货物免征销项税额,但不退还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交纳的增值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我国对出口货物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出口不退税也不免税等三种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
1.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主要涉及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某些特准退税的货物。
(1)生产企业。
(2)外贸企业。
(3)特准退税的货物。
2.出口免税的适用范围。
(1)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里出口的自产货物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里出口的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4)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5)避孕药或用具,古旧图书。
(6)计划内出口卷烟
(7)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的使用范围
主要为:原油;援外出口物资;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糖等货物;商贸企业出口货物。
(二)出口退税计算
1.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现行出口退税率具体为
(1)农产品的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来加工的工业品,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它货物,及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特准退税的货物,出口税率为6%。
(3)煤炭企业及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它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钢材及水泥的出口退税率为13%
(5)船舶的出口退税率为13%;
(6)出口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