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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

销售额=价外费用+全部价款

不包括:1.向购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代垫运费(承运方-购方;销方-购方)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不包括交纳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或不允许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未不含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的计税依据确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如何核算,均应列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则此项押金(黄酒,啤酒以外酒类产品除外)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但是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回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对即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年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中间产品不征税,只对最终产品征税。如烟叶-烟丝(不征税)-卷烟

B.用于其它:职工福利,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视同销售征一道消费税。

(2)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征税

商品:A.厂家将自己产品,对外销售,对销售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B.厂家将自家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不征税。一是税负不公平,二是财政会少一块收入,所以视同销售征税。此刻是价外税,应变为价内税,追求公平。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A.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B.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时租价计税

租价=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要征税

商品 A.厂家购买:增值税或消费税已缴纳

        B.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没有消费税,是价外税。

依据税法:一是变成价内税;二是可以公平税负,所以必须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是代缴人?

委托加工的产品附加值归委托方,故委托方是纳税人。为了源泉控制税源,受托方是代收收缴人。

(4)计税依据

A.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B.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时,租价计税

租价=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5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1)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商品:

A,国产:成本+利润+消费税 已缴消费税

B.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没有消费税,是价外税)

税法规定:一是租价变价内税;二是公平税负

(2)对进口商品,报关时未销售,所以一律租价征一道消费税。

租价=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6.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以部门对外的实际销售额未计税依据。

7.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以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8.外汇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计税依据的确定--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税。

9.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未分别核算或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按组合产制品的销售全额依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10.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期限,核对其计税价格。

11.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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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价=成本+利润+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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