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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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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着重研究经济法的生产,发展规律,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生产和发展制度基础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市场失灵 新规范解决新问题 国家参与

三:经济法学基本框架

经济法总论包括:经济学共同性的理论,设计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内容

经济学分论: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主要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宏观:财政 税收 金融 计划等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 特殊市场规制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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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

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

1、稳定物价

2、充分就业

3、经济增长

4、国际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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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职责

三大职能:一是宏观调控职能;二是服务职能;监管职责能

职责:发布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命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管银行间同行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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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传统责任理论的超越

1.包括民事,刑事,行政三种(违宪责任)-四种

2.责任主体不同:国家/企业/社团/个人

3.追究责任不同:赔偿性/惩罚性

4.责任性质:经济性/非经济性

三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可诉性

1.经济法两类主体的权源不同,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而所需要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责任法定"的体现。

2.经济法主体角色的不同,其身份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不同,法律待遇或者权利,权力不同,决定了法律责恶人不同,形成不同的"角色责任"。

3.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责任存在差异,能否追究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责任自在法律规定上会有所不同,因而在可塑性方面也不同。

4.调制主体具有多重性。

四 经济责任的具体形态

(1)赔偿性责任:国家赔偿/超额赔偿

(2)惩罚性责任:罚款/罚金/金钱罚/自由罚;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经济法上用信用减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黑名单),资格减免等惩罚(吊销营业执照/剥夺经济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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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责任理论

一 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法律分析

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按门类不同:违法宏观调控法/违反市场规制

2.按违法主体:调制主体/调制受体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1.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关系,说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

2.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与民事责任比较:

A.前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后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两者之间的责任区别较大;

B.不同类型的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个不相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一般是无差别的。

3.两者行政责任不同;

4.两者法律责任不同;

5.经济法理论由内在的自足性。

(三)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双重性,非单一性

2.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

3.责任承担目标,内容,方式不仅有经济性的,还有社会性的;不仅有补偿性的,还有惩罚性的。

(四)从经济法的特征看经济法责任

1.具有经济性,规制性特征

A.从经济性看经济法责任:引导人们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调整目标;

B.从规制性看经济法责任: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限制"是相得益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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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义结构"理论

一 "权义结构"的提出及其价值

1."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力,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2.各类法律领域的主体结构,主体行为结构不同,其"权义结构"与责任结构也各不相同。

3.权力与义务是广义上的,经济法中的权力包括职权和权力;义务包括职责和义务。

4.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调制主体享有特定的职权和指责,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力,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5.上述主体的职权和指责,权力和义务,在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

6."权义理论"与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等规范论的各个重要组成部分密切相关。

二 "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上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享有的调控权或规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依次其职权又是职责。

三 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此调制权可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

A.宏观调控立法权

B.宏观调控执法权

C.财政调控权:

1)财政收入权:征税权/法债权

2)财政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

D.金融调控权: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

E.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价格调控权

F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二)调制权的分割与配置

1.调制权法定,是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

2.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机关分享)

3.采用集中模式,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4.我国实行:分享模式",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

5.调制执法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调制权

A.国务院所属的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专业经济管理

B.市场规制方面:商务部,市场管理总局

C.发改委/商务部

(三)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

四,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一)调制受体的权力

 调制受体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力,这些权力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竞争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力"等。

(二)调制受体的义务

接受调制义务。依法竞争义务

纵向关系。横向关系

五,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一)职权与职责,权力与义务的内在关联

1. 把职权与职责纳入权力义务之中,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2.权力义务规定不均衡性体现在权力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力规范更趋于向调控主体倾斜,义务规范更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义务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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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为理论

一 行为的属性与类别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经济法法学的行为理论中,就是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经济法行为: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1.调制行为:

1)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其目的是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微观上通过规制来约束,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2)可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国债;税收等

2.对策行为

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所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给予同样的保护,如果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即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

3.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构成。

二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评价标准: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zhong 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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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理论

一 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1.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的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组织体: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类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

3.个体: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4.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由传统法上的各类主体转化

二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主体分为国家,企业和个人,通过市场连接;

2.由调整对象决定:二元划分

A.宏观调控主体:调控主体/受控主体

B.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三 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调制主体:调控主体/调控受体

调制受体:规制主体/规制shou 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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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一 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1.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

2.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3.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原则之上;

4.宗旨: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与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主观价格联系十分密切。

二 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目标

  转移支付/财政税收/消费者权益保障/各类竞争法都在保障基本人权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的

  社会本位/公共利益(社会公益)/整体利益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三 基本原则

1.是贯穿于经济法的各环节的基本准则;

2.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源性规则;

3.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是体现经济法价值的重要环节。

(一)调制法定原则

1.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2.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控制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变异等,都要适度。

(三)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追求总量平衡和社会总福利增长,是经济法的一种普遍价值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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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一 对价值的一般理解:

  法的价值,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法要满足人的需要,首先是要之间的功能和作用。

  研究法的价格分为两层:

1.经济法的自身的功用--内在价值;

2.经济法对人需要的满足--对内在价值的评价。

二 经济法价值的确立

经济法的价值有两个方面:

1.内在的价值--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客观价值)

2.外在价值--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期望或认同的经济法具有的价值,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

三 对两类不同层次价值的解析

1.内在客观功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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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  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各类经济法法规形成的统一整体。不同类型的经济法法律规范构成不同的部门法。

二 体系的基本构成

1.宏观调控法:财税 金融 计划

2.市场规制法: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

3.监管类规范有宏观调控属性,也有市场规制属性

4.二者是交叉相融,"二元结构"特殊规范的fa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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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

(一)从部门法角度看经济法地位

独立部门: 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二)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公法/私法/社会法(第三法域)-平行法

二 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上的地位

(一)经济法与宪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上分权的法,是权利制约的法,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私法

 经济法--公法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1.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主体行使的管理监督权;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它们是在国家行使经济和社会职能过程中从宏观整体出发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规范关系

2.宗旨,手段不同。

  行政法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因而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

  经济法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1.联系:都属于现代法,具有突出的社会性;

2.区别:

经济法--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与经济政策联系紧密;

社会法--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联系紧密。

3.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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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宏观调控关系

2.市场规制关系

3.依法分权

二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与规范性

 A,经济性:  作用领域,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经济性(降低成本,增进总收益)

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1.规制性不仅包括消极的限制和制止,也包括积极的鼓励和促进。

2.调整个体营利性和社会的公益性;注重经济效益还注重社会效益;

3.减低成本,减少摩擦,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现代性

1.精神追求上现代性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3.经济法在制度构建上的xian dai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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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第一章 绪论 

主要内容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法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四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十六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章 绪论

一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经济法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二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发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

三 经济法学基本框架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共同性的理论,设计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内容。

经济法分论: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等分析与分解。主要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部分。

四 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复杂性--研究方法多种

1.哲学方法:主客观相统一,矛盾分析法,因果关系分析法等;

2.一般科学方法:逻辑/经验/横断学科方法

3.专门学科方法:经济法分析/政策分析/社会分析/历史分析/语义分析

五 经济学法的学习方法

研究方法通常也是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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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后产生的,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市场失灵-新规范解决新问题-国家参与

各国变现不一,在德国、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形式;

咋子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法,虽然没有制定法之名,但有制定法之实。-实质意义、形式意义

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经济法。-国家调控和市场规制国情、经济制度都会影响今年国际法学的发展,在更大程度上形成共识。

中国20世纪79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发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

经济法学发展与经济、社会、法律发展相一致

各国在经济法学研究方面存在不均衡但是共识越来越多。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共性的理论,设计经济法哲经济法史学、经济法结束学等内容

四、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复杂性-研究方法多种

哲学方法:主客观相统一、矛盾分析法、因果关系分析法等

科学方法: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专门学科方法:经济法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研究方法通常也是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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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京沪法门的地位,从不犯角度看经济法,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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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现象,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我国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传统等许多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探讨行政性垄断现象的成因和危害时,不仅仅局限于我们一般认为的纯粹的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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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调控的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

2、宏观调控适度原则内涵:

宏观调控行为不得消弱市场机制作用发挥

宏观调控行为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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