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权义结构"理论
一 "权义结构"的提出及其价值
1."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力,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2.各类法律领域的主体结构,主体行为结构不同,其"权义结构"与责任结构也各不相同。
3.权力与义务是广义上的,经济法中的权力包括职权和权力;义务包括职责和义务。
4.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调制主体享有特定的职权和指责,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力,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5.上述主体的职权和指责,权力和义务,在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
6."权义理论"与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等规范论的各个重要组成部分密切相关。
二 "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上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享有的调控权或规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依次其职权又是职责。
三 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此调制权可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
A.宏观调控立法权
B.宏观调控执法权
C.财政调控权:
1)财政收入权:征税权/法债权
2)财政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
D.金融调控权: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
E.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价格调控权
F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二)调制权的分割与配置
1.调制权法定,是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
2.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机关分享)
3.采用集中模式,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4.我国实行:分享模式",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
5.调制执法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调制权
A.国务院所属的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专业经济管理
B.市场规制方面:商务部,市场管理总局
C.发改委/商务部
(三)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
四,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一)调制受体的权力
调制受体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力,这些权力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竞争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力"等。
(二)调制受体的义务
接受调制义务。依法竞争义务
纵向关系。横向关系
五,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一)职权与职责,权力与义务的内在关联
1. 把职权与职责纳入权力义务之中,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2.权力义务规定不均衡性体现在权力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力规范更趋于向调控主体倾斜,义务规范更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义务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