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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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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经济法所涉及程序: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

2.从经济法的运行看: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

3.从经济法主体参与的程序:调制程序,诉讼程序

(一)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1.经济法上的诉讼程序,与法院的受备案范围直接相关;

2.经济法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同为一体的法,具有突出的自足性;

3.经济法上的调制主体都有特殊的职能,为了实现这些职能,需要专门的调制权,

4.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调制程序同样重要;

5.经济法领域涉及大量的非诉讼程序,且非诉讼程序在各类具体程序中占主导地位。

6.重要任务就是规范调制行为,调制要遵循"调制有序"。

(二)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

1.正式程序: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其他为非正式程序。

二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主体的权利救济

2.市场规制法中可诉性;

3.宏观调控法可诉性;

4.不同发展阶段对诉讼程序的要求不同。

5.要解决可诉性问题,必须先解决实体法上的问题

6.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依据

7.非诉讼方式解决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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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法律解决问题的制度化方案

2.法律是制定规则进行决策的

3.制度化,程序化来实现

4.法律就是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让承担责任的人无法甩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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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法律适用的主体,两个基本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2.依据不同管辖权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3.对各类主体的适用采用制度安排区别对待

4.除了制度安排中主要采用主体的适用除制度外,对特殊主体的优惠措施。

四 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

1.普适性与适用范围直接相关,这是由法制目标决定的

2.三个特征:普遍性/确定性/开放性

3.制度构建看,经济法规范包括"核心规范"和"边缘规范",前者普适性,后者易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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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使用范围

 从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维度加以界定。

一 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

2.经济法在适用上不具有溯及力

3.影响相关主体权力和义务,职权与职责的重要因

4.在经济法上同样存在消灭时效,除斥期间,履行期限,追缴时效等制度或为题

5.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体现了经济法效力发生或实现的约束,限定。

二 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法律主要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领域适用,不同层级的立法适用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

2.经济法的空间效力,即存在传统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经济法自身的特殊性尔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3.域外效力问题

4.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5.只要存在诸多的层次和不同类型管辖权就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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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1.对于传统法的运行,司法因素的影响至为重要。

2.传统法律纠纷主要在法院解决,经济法等现代化法领域并非如此。

A.司法环节重要;

B.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解决;

C.经济法领域的纠纷在司法程序外解决。

四 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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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林雪贞老师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二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的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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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法的宗旨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经济法是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宗旨是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与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主观价值联系十分密切

二。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目标

转移支付 财政税收 消费者权益保障 各类竞争法都在保障基本人权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的

社会本位 公共利益 整体利益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

2.调制适度原则

3.调制绩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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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经济法本体论

本章经济法价值论

一~对价值的一般理解

经济法自身的功能

经济法对人需要的满足

总结:

一。对价值的一般理解

二。经济法价值的确立

三。对两类不同层次价值的解析

1.内在客观功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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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指。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在经济法原则之上。宗旨是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与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主观价值关系十分密切

二。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一)稳定增长目标

(二)保障基本人权目标

转移支付 财政税收 消费者权益保障 个 各类竞争法都在保障基本人权

(三)保障社会公益的目的

社会本位 公共利益(社会公益) 整体利益

(四)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三。经济法的基本准则

(一)调制法定原则

(二)调制适度原则

(三)调制绩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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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各类经济法法规形成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分为两类:

宏观调控关系法律规范

市场规制关系法律规范

宏观调控法分为: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规制法分为:竞争法(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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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与调整对象直接关联,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折射出学界对经济法在总体上取得的公识的程度

经济法体系:各类经济法法规形成的统一整体。不同类型的经济法法律规范构成不同的部门法

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根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规范就分为两类:宏观调控关系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前者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称为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分为: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规制法分为: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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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学具有独立的地位

(一)从部门法角度看经济法地位

是否独立的问题——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被学界公认是独立部门

法律体系中日益重要的一个系统

(二)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公法。私法: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经济法,劳动法,环保法);社会本位 社会公益 社会责任理念和观念

社会法是与公法。私法平行还是高于公法。私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与社会法平行的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公法还存在争议,但是都不可以否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上的地位

相邻关系,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只有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部门法,才存在外部关系

在外部关系中,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需要我们重点探讨

(一)经济法与宪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是分权的法,是权利制约的法,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私法

经济法——公法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第二宗旨手段不同

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

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两个属于现代法

调整对象跟解决问题不同

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

社会法更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只不过这些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直间相关。经济法和社会法虽然都有一定的政策性,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联系更密切,因而经济性的特征更突出;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联系更密切,因而社会性更突出。社会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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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于传统的运行,司法因素的影响至为重要,但是对而 言,司法因素必像传统领域那样地位显赫,主要因素是,经济法解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在执法阶段,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就通过积极执法来实效积极法的目标。

传统法律纠纷主要在法院解决,解决法扥现代话领域并非如此,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存在客诉性不足问题,而且还存在政府权利膨胀或者基于效率考虑,由政府部门通过准司法前置等制度安排,使得司法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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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法的运行,动态规则

本体论、价值轮、规范轮 静态规则

经济法的运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由此产生了一个动态运行系统。

经济的运行,尤其具体适用范围,关系到经济法的实效。

经济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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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已发调控-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定义: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范性(计算成本效益)

2.现代性

3.经济法在制度上构件上的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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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是外部主题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形成的主观评价或者价值追求。效率、公平、秩序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成为评判法律价值的标准。经济法具有这些价值,并且较其他的法其体现得更加明显,主要是效率与公平,以及由此产生的秩序。

 

经济法成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也是保障权益工具,其规范、保障功能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公平与效率,形成一定的秩序。故公平、效率、秩序成为经济法延伸出来的外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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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一 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立法是运行的起点,与执法,司法,守法环节密切相关。

2.经济法的立法过程,贯彻法定原则,明确实体和程序必须法定:职权法定,调制行为法定,调制行为要件法定,调制行为内容明确,行为程序合法等

3.立法模式:独享模式/分享模式

4.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很重要

5.调制主体的角色各不相同。

二 执法因素的特助重要性

1.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是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2.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重积极执法

3.有其行为必须设定法律上的边界。

4.调制主体行为包括:基础性行为/高层次行为

5.经济法运行-高层次调制行为-基础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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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

1.从部门法角度看经济法地位

是否独立的问题——独立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被学界公认是独立部门

法律体系中日益重要的一个系统

2.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公法私法: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

第三法域“社会法”即经济法 劳动法 环保法

社会本位,社会公益 社会责任理念和观念

社会法是与公法,私法平行还是高于公法,私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是与社会法平行的法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还存在争议,但是都不可以否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经济法在相邻关系的地位

相邻关系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只有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部门法,才存在外部关系

在外部关系中,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需要我们重点探讨

(一)经济法与宪法

宪法是分权的法是权利制约的法 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私法

经济法——公法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不属于私法,两者在调整对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类区别是比较显见的,但是,商法作为民法的补充和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如何,则存在相互包含或交叉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1.经济法属于公法

商法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在宗旨,保护法益,主体地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2.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一般被看做是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两者在法域,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从区别的角度来看,两者不同主要有

1.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即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主体行使的管理监督权,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则关系,他们是在国家行使经济法和社会职能过程中从宏观整体出发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规范关系

2.宗旨 手段不同 

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

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变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控手段,协调矛盾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社会性,

不同之处:调整对象不同,所解决的问题也不同,

经济法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

社会法则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只不过这些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直接相关。同时,经济法和社会法虽然都有一定的政策性,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联系更密切,因而经济法的特征更突出,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联系更密切,因而社会性更突出,社会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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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失灵——竞争失败——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国家机关的权利分配——依法界定权利边界——依法分权

经济法定义:调控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与规范性

作用领域 调整对象 调整手段——经济性(降低成本 增进收益)

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目标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高层次的综合性

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则本身就带有规制属性

经济性和法律化

经济性与传统法律有很大差别

规制性不仅包括消极的限制和禁止

也包括积极的鼓励和促进

调整整个营利性和社会的公益性

(二)现代性

1.精神追求上现代性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3.经济法在制度结构上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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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念和特征

概念:

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失灵-竞争失败-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则法(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依法界定权力边界-依法分权

经济法定义: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zong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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