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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

一 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程序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纳程序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各项程序制度,但税收征纳程序制度是其核心。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有关税收的征收制度,管理制度,稽查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等内容,因此,我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了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帐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一)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结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上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只所以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是因为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为了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等准确完整,防止逃避税收,市场监督机关提供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等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二)帐证管理

   帐证管理是包括帐薄设置的管理以及对帐薄,凭证的使用和保管的管理。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薄,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此外,才有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另外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保管帐薄,凭证,且对需要保管的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纳税申报

  由于纳税申报是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门,是税收征纳的基础。因此,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会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即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三 税款征收制度

 在税收征纳程序制度中,税收管理制度是基础,而税款征收制度则是核心和关键。所谓税款征收,通常指征收机关依法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各类活动的总称。

四 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检查通常指征税机关根据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验,核查的活动。

  税务检查制度是整个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有关税务检查的一系列法律规法所构成,反映了征纳双方在税务检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征税机关的税务检查权:资料检查权,实地检查权,资料取得权,税情咨问权,单证核查权,存款核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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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是各国开征十分普遍的一个税种,在保障财政收入和实现社会政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有部居住,或者无所住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在税率方面,前三类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其他各类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由于税目不同,所使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X税率

税收减免方面:国债利息,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军人的专业费,复员费等免税。此外,残疾,孤老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集减征。

四 财产税法律制度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者收益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

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资源税等。

财产税的特点主要有:

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

3)以财产所有者那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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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得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所得税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制度

1.纳税主体

(1)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了企业外,还包括其他取得收入的各类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于这些组织有收入,具备征税的必要条件,因此,税法将其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是因为从所得税制度的通例来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主体的分类与纳税义务的承担

有两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税范围于税率

企业所得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主体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如营业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入,捐赠收入等,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但有些收入不纳入征税范围: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税率分为两类:

1)一般税率:25%;

2)预提所得税税率:20%--适用于某些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我国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税年度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上述有关准予扣除,不准扣除,以及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与非居民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时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suo de额乘适用的税率,减除依照 企业所得税 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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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

1.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山高,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高档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2.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四)关税

关税 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对引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根据征收方法分:

从价关税:依照进出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价税额=商品总价X从价税率

从量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征收定量关税。从量税额=商品数量X每单位从量税

混合关税:依各种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量到混合征税。

选择关税: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量,从价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税额较多的一种关税,也可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为计税标准计征。

根据商品流向划分:

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根据给予的待遇划分

普通税率: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最惠国税率: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优惠税率:指某个国家或经济集团对某些国家的所有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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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税征纳实体法律制度

一 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概述

整个税法体包括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部分。本节主要讲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法。

包括: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方面的法律制度

商品税和所得税一般都是各种主体税种,因而对这两种税的法律制度更为重视。此外,财产税一般都是地方税,在国家的税收收入中的占比不高,但因其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财产税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受关注。

二 商品税法律制度

  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在国际上也称为:货物与劳务税"。此外,因其是以一定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故也称为流转税

商品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商品税法律制度在整个税法体系中也占有重要地位。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营业税制度已被废止。商品税法律制度已经实现了内外两套税制的统一。即对外商投资企业等同样也是适用的。

(一)增值税VAT(value- ADDED TAX)

  增值税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基本税率 低税率和零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食用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A。一般纳税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等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健全是否,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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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法的总政,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

1.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成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与税法有区别

2.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体制关系:是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分配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税法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指各类税法规法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其结果与分类同税法的调整对象直接相关

1)税收体制法:

2)税收征纳法:

A。税收征纳实体法

1)商品税法;2)所得税法;3)财产税法

B。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体制法是规定税收权利分配的法律规范,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没有税收体制法,就不可能有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实体法居于主体地位,税收征纳程序法居于保障地位。

四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由于这些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以及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也被称为:"课税要素"

实体法要素包括如下:

1.税法主体: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2.征税客体:征税/课税对象,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者标的,说明对什么征税问题。如商品所得财产

3.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又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它是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

4.税率

  税率是应纳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应国家征税的深度和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税率分: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渐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等,其中全额累进税率因有失公平,一般不采用。

定额税率: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计算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也称固定税额。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较统一的产品课证。

5.税收的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和: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主要用于鼓励农林牧渔水利等行业的发展,鼓励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产业等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等事业的进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出口等。

税收重课措施: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如税收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三)程序法要素

1.纳税时间

2.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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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又称租税,赋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税收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税收的特征

1.国家主体

2.公共目的

3.政权依托

4.单方强制

5.无偿征收

6.标准确定

二 税收的分类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

A。 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如所得税。

B。间接税: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的税负的税种,如各类商品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分类对于研究税收归宿,税法实效等问题有意义

(二)从量税与从价税

A。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容量,重量,等为标准从量计征等税种;

B。从价税:以征收对象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税种

  分类有利于研究税收与价格变化的关系,便于国家相机实行相应的经济政策。

(三)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依据征税对象不同,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

(四)中央税和地方税

(五)价内税和价外税

(六)独立税和附加税

   附加税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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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即时辞退——劳动者有过错情况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的,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预告辞退——劳动者无过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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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1、劳动者预告辞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过错

2、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有过错

3、劳动者立即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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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义结构理论

授课老师:林雪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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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义结构理论

授课老师林雪贞

一 权义结构的提出及其价值

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二 权义结构的法律分析

三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四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调制受体的权利

五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关联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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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为理论

授课老师 林雪贞老师

一~行为的属性与类别

1.经济主体行为的属性

行为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而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间接对象

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即用法律规范进行规范的行为

2.经济法主题行为的类别

主要集中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

从总体上分两类: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调制行为: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其目的是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微观上通过规制来约束,从而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二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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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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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子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属于经济法的金融法规范,又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

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有:电力、电信、城市供水(热、气)、轨道交通运输、有线电视传输业等。这些行业中的部分企业,被称为公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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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市场秩序、基本人权

2、主要内容:消费者保护基本原理、主要制度、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国家和社会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社会、经济、法律各层面,多个部门法中都有规范,但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属于经济法。

4、从主要制度来看,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整个消法制度的核心。

5、此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和社会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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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誉

(一)商誉概念

交易对象心中的印象、基本评价、潜在的价值

商誉:是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是一种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誉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2、商誉评价者是一切有言论权的主体

3、商誉评价体系复杂

4、商誉的评价有倾向性,具有经济价值。

二、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或者引人误导性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

(一)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

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主体都可以因自己的行为诋毁经营者的商誉,从而工程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但是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实践中,诋毁商誉行为的也可能是由经营者委托、授意、唆使的非经营者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

(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

以损毁竞争对手的商誉为目的

(三)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

关键是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

1、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

2、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3、与竞争对手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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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市场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往往有一些不为外人所熟悉的秘密,如产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过程中的方法、工序、配方、图样、数值、公式,或者企业经营计划、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客户名单、原料来源、销售渠道等。这些秘密被称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价值

商业秘密有利益——被侵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被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并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两类。

二、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属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权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

未披露的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

3、保密性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不当获取行为

(1)窃取已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收买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3)欺诈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4)胁迫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5)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未经权利人同意是其要件。

(二)不当被披露行为

(1)口头公开;

(2)书面公开;

(3)电子公开

(三)不当使用行为

商业秘密的使用,是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影响经营过程的行为。这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的关键环节。

商业秘密的使用,与商业秘密的具体形式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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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陈述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市场是许多交易的组合、规制市场,需要从规制交易入手。

卖方对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掌握的优势

买房的弱势

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做的不实介绍。广义上讲,仿冒也是一种不实的介绍。

(二)虚假陈述的方式

1、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

2、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

3、包装装潢或商业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

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及其录影

冒称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

隐形广告,即用非商业广告的形式做商业广告,以科技创新产品的名义,召开产品鉴定会、新闻发布会、学术座谈会等做商业广告或者在大众媒体中,将商业广告与新闻混同等。

(三)虚假陈述的特征

1、虚假陈述主体——经营者

2、虚假陈述的内容—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品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

3、行为的方式

虚假陈述包括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或者经营者自身所做的任何介绍,包括前文所涉及的各种类型。

4、行为的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四)虚假陈述的认定

1、认知的误导性

2、受众的一般性

3、认知的常态性

4、广告的整体性

5、致误的可能性

不必以实际发生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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