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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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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特点:

1.国家主导性

2.目标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3.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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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同为一体的法,具有突出的自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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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适性的三个特征:普遍性、确定性、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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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立法方面的保护;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

社会对笑着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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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1启动

2。调查

3。审议

4。决定

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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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原则

原本性

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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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双重性和非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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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2.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和差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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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中的权利包括职权和权利、义务包括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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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主体行为有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法律行为。

2.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从总体上分为两大类: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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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指违反道德中的正当性,又违反法律规定的促销行为。

(一)附巨额奖赠促销--不超过5000元

(二)欺骗性附奖赠促销

1.附奖赠标识虚假或模糊

(1)数量表示虚假或模糊

(2)种类表示虚假或模糊

2.恶意干预实际中奖概率

(1)谎称有奖

(2)操纵投放中奖商品或奖券投放

(3)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附不当条款的附奖赠促销

1.附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第一,知情权

第二,自由选择权,依法求偿权等也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

2.附增加消费者义务的条款

3.附不当解释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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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一 附奖赠促销

(一)概念

附奖赠促销,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与或者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根据附带提供经济利益方式的不同,附奖赠促销分为附奖促销和附赠促销。

二  附奖赠促销行为的成因和利弊

(一)附奖赠促销行为的成因

       附奖赠促销,是经营者变相的降价促销,吸引更多的购买者,提高单位时间的利润率。

      消费者心理上的剩余

(二)附奖赠促销行为的合理性

1.变相降价,有利于促进竞争,激励经营者提高生产效率,减低生产经营成本,节约社会平均成本。

2.附奖赠促销作为变相降价促销,有利于提高购买者的购买力。

3.刺激购买,增加流通,推动产供销产业链的通畅,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等。

(三)附奖赠促销行为的弊害

1.所附奖赠额度过高,则会使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虚高,价格信息失真,价格在市场中核心作用被淡化,扭曲,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2.所附奖赠额度过高,则会诱引购买者特别是其中的消费者非理性消费决策,甚至将购买商品演变为所付之赠品或奖品购买。

3.所附将赠额度过高,使本来属于变相降价竞争,正常的市场交易被严重扭曲,从而危害公平交易制度。

4.虚假的附奖促销行为,或借此推销伪劣产品,或奖赠无中生有,或人为干预中将概率等,其弊端更是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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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业贿赂行为

一 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 商业贿赂的成因与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成因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1.破坏市场机制,妨碍公平竞争,侵害竞争者利益

2.侵犯交易相对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3.危害社会道德,腐蚀社会风气。

三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

1.行贿主体:经营者

2.受贿主体:能够影响行贿主体交易相对人交易决策的个人。

(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行贿的动机是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与竞争对手的优势

受贿的动机获得个人私利

(三)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1.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

2.给付方式:帐外,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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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诋毁商誉行为

一  商誉

(一)商誉概念

商誉: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是一种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誉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2.商誉评价者是一切有言论权的主体

3.商誉评价体系复杂

4.商誉的评价由倾向性,具有经济价值。

二 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

    诋毁商誉行为,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或者引人误导性信息,以破环竞争对手的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

(一)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

   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主体都可以因自己的行为诋毁经营者的商誉,从而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行为。

(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

  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为目的

(三)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

1.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

2.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3.与竞争对手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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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被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并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

二  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属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权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

2.价值性

3.保密性

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不当获取行为

1.窃取已获取商业秘密行为

2.收买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3.欺诈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4.胁迫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5.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未经权利人同意是其要件。

(二)不当被披露行为

1.口头公开;

2.书面公开;

3.电子公开

(三)不当使用行为

   商业秘密的使用,是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影响经营过程的行为。这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的关键环节。

具体形式

(1)正当获取的不正当使用和不正当获取的不正当使用;

(2)自己不正当使用和不当允许他人使用。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9天条所禁止的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前述三类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1)以窃取,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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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虚假陈述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虚假陈述,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做的不实介绍。广义上讲,仿冒也是一种不实的介绍。

(二)虚假陈述的方式

1.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

2.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

3.包装装潢或商业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

(三)虚假陈述的特征

1.主体--经营者

2.内容--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品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

3.行为方式--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或者经营者自身所做的任何介绍,包括前文所涉及的各种类型。

3,行为目的--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四)虚假陈述的认定

1.认识的致误性

2.受众的一般性

3.认知的常态性

4.广告的整体性

5.致误的可能性

不必以实际发生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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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仿冒行为

(一)仿冒的概念

    仿冒行为,其意在使消费者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增加交易机会。其侵犯了被冒犯商业性标志权利人的工业产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仿冒行为的标的

    商标,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号等。既是侵犯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也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我国现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的主要有:

1.商品类标识

商品名称,保障,装潢等标识

2.商号类标识

企业名称,社会租值名称,姓名

3,互联网特殊标识

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三)仿冒行为的特征

1.仿冒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

2.仿冒的方式是适用于其他竞争者相同或者相近的商业性标志

3.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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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欺骗性标示行为

一 欺骗性表示行为概述

(一)欺骗性标示的含义: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作出的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的成因与危害

1.对市场价值较大的商业标记的仿冒行为;

2.对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做虚假陈述

(三)欺骗性标示的特征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方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不实的标记和介绍

3.行为的目的是诱使消费者错误识别,增加交易机会,谋取商业利益。

4.行为的后果侵害相关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自己却因此获得了不道德且违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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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反不正当竞争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权力分配关系。

    不正当竞争进行为规制关系,指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作为规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作为规制受体的竞争者之间以及竞争者相互间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经济法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垄断法的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的关系

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1.专门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

2.合并立法模式--竞争法

3.综合立法模式--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4.援引立法模式--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规制

5.我国关于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广告,商标等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或缺的渊源。

四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与程序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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