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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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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

要求经济的稳定性

全局的平稳性

调控关系

计划调控、财税调控、金融调控、产业调控、投资调控、储备调控

[Full Article]

经济法的宗旨:

1、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的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

2、调制适度原则

3、调制绩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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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宏观调控、市场规制

地位:独立地位

体系: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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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垄断法的特征

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所具有的经济性,现代性特征

反垄断法具有市场规制法具有的微观性特征

反垄断法的特殊性:

一是与经济学关系密切

二是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较弱

三是域外效力。

四 反垄断法的定位和体系

(一)反垄断法的定位

从部门法,法域,与相关法的关系三个角度分析

(二)反垄断法的体系

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关系分: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反垄断法相应的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反垄断体制法。

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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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垄断的概念

(一)垄断的经济学含义

  经济学中的垄断本义指一种市场结构。根据市场集中度不同可分为四种市场结构: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

(二)垄断的法学含义

    垄断是一种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现象,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

   垄断的法学定义,需要揭示规范垄断的必要条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要件:市场主体要件,市场结构要件,主动冬季,对竞争的危害性。

程序要件:执行主体及其职责与权力,执行和司法的程序,效力范围与适用除外等。

垄断的法学定义: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代表着,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竞争或者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以规制的行为。

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利益代表者

3.垄断的主观方面是谋取超额利润

4.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5.垄断具有违法性

二 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具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实施意义: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形式意义: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法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垄断关系: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1.垄断行为规制关系:指在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规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鹅作为规制受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制垄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反垄断体制关系:指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权利分配关系

(二)反垄断法的定义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活部门法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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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规制法责任

  市场规制法责任,是市场规制法主体违反市场规制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一)归责基础

破环市场机制,危害公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实际危害性

违法行为,法定义务需要强制性承担--法律责任

威慑力和实现的惩罚力

(二)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财产性责任:赔偿,财产罚

非财产性责任: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1.财产性责任:赔偿,强制超额赔偿,罚款和罚金

2.非财产性责任: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三)责任构成

1.责任主体

2.主观方面

3.客体

4.客观方面

(四)责任竟合

   违反市场规制法,合同法,人身权,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等--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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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规制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市场规制法主体的权利

1.市场规制权

法定性:一定的强制性

市场规制权:反垄断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反垄断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权,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权,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权,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权

反不正当竞争权:欺骗性标识行为规制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权,诋毁商誉行为规制权,商业贿赂行为规制权,不当附奖赠促行为规制权

 根据市场规制法实施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一般调研权,规则制定权和起诉权。

2.市场竞争权

市场竞争权:自由竞争权 公平竞争权

(二)市场规制法主体的义务

    依法竞争的义务,不得违背市场规制法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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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一 市场规制法主体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法律所规范的特定行为的施工者和受动者。

  法律规范中的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一)规制主体

施行为者:国家和政府

1.国家:国家之成为经济法主体,是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市场和政府两个失灵的需要

2.狭义的政府

只与立法,司法机关并列的机构体系。

政府接受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的约束,还有作为宪法,行政法主体,同时接受宪法,行政法规范约束

政府实际上说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关系的多个法律关系的主体。

市场规制包括 反垄断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消费者保护规制权和特别市场规制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使。

3.行业协会在市场规制关系中的地位

(二)规制受体

1.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行业协会,专业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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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指市场规制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其宗旨一方面秉承法(特别是经济法)的宗旨,另一方面又会秉承具有自身个性的宗旨。

(一)市场规制法宗旨的提炼

1.从市场规制法的价值为宗旨提供的客观可能性角度的考察。--实质公平,结果公平。

2.从人对市场规制法的欲求角度考虑。

3.从经济与社会互动角度考虑

4.初级宗旨和终极宗旨。

(二)市场规制法的法义

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客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三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原则,行为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是其他规则的来源或者依据。法律原则应当是从多法律规则的基础,具有本原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准则。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首先要遵循法治国家基本准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价格和宗旨以及国内外市场规制实践相契合。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1.规制法定原则

2.规制公平原则

3.规制绩效原则

绩效最大化:资源配置 技术进步/质量/社会福利

4.原则适度原则

公平,效率的矛盾,竞争,效率的矛盾--规范适度(免疫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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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一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价值,宗旨和原则属于价值论的主要问题,法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客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

   产业组织理论中"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重心是考察不同的市场结构,行为所产生的市场绩效

(一)市场规制法的公平价值

(二)市场规制法的效率价值

1.各国和地区在制定市场规制法时强调公平,从来不忽视效率。

2.市场规制立法中,在对即限制竞争,妨碍公平,又具有促进流通,提高竞争效率功能的行为进行规范时,即规定禁止措施,也规定例外情形。

3.给予公平对效率的促进而实现效率价值。

(三)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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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可从其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法域归属以及相邻法之间的关系等三个角度分析。

(一)市场规制法在法等体系中的地位

取决于其调整对象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

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的组成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列,互补包含。

(二)市场规制法的法域归属

公法,私法是法域的基本类型

(三)市场规划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1.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共性:都属于经济法,平行部门法,国家调制行为

个性:宏观调控行为为市场规制行为提供行为稳定,平衡,协调的宏观经济环境,市场规制行为为宏观调控行为提供微观保障,由此形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分行和调整功能上的协同性。

2.市场规制法与合同法,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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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管制关系,是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规制,是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主要是反垄断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二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一)界定

(二)划分标准的同质性

(三)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第一层次:调整行为可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调控关系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分为国会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第二层次(只分解市场规制部分)

垄断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层次:(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

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欺骗性标示行为规制法,侵犯商业秘密规制法,诋毁商业行为规制法,商业贿赂行为规制法,不当附奖赠促行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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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一)产生的背景

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法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

不正当竞争--优胜略汰--资本积累和集中--市场结构发生变化--垄断组织--中小企业受害--禁止不正当竞争--市场规制

    美国首先出现了反垄断的法律;欧洲首先出现了不正当竞争法。'

(二)产生过程

美国 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之害法 也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或 谢尔曼法--是市场规制法(特别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也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三)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原因

1.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2.市场竞争自由发展出现的不正宗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3.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危害,需要有国家和政府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

4.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二 市场规制法的发展

(一)基本趋势

根据市场需求而发展

(二)重要立法

1993年制定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7年制定了 反垄断法

我国市场规制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通过判例生成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制度和和法律实施原则,也是市场规制法发展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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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一)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

   市场规制法的制度及其原理的经济学基础,主要是产业组织理论。

  产业组织理论上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更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理论是产业组织理论基本框架,微观经济学原理,交易费用理论和博弈论等行为科学是理论基础或者研究方法。

(二)市场结构

 相关市场: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影响相关市场的主要因素:市场的集中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市场结构的基本行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

(三)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按市场行为内容分类:

1)价格行为:价格歧视/价格固定/掠夺性定价

2)非价格行为:广告行为,产品差异,研究开发

3)组织调整行为:企业合并等

按产生市场影响的周期分:短期/中期/长期

按主体的主动性分:主动性/被动性

(四)市场绩效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机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的评价。市场绩效的评价,集中在资源利用的效率,技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五)不同学派对不同市场结构行为实行绩效评价

1)哈佛学派:放在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分配公平上

2)芝加哥学派:关注技术进步,将其作为市场绩效的评价重心--影响更大

3)新产业组织理论:即考虑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企业生产成本,还需综合考虑这些问题基础上的侧重于交易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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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市场 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则

(一)市场

   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交易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二)市场竞争

生物学竞争:资源不足以满足所有生物的需要时的生物现象;

经济学竞争:资源有限,资源配置,市场均衡,价格机制,供求关系,优胜劣汰,效率

法学竞争:市场秩序,公平与效率,利益分配

(三)市场规制

市场竞争同市场一样:只要有交易,就会有市场;只要有市场,就会有竞争。

市场规制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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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实体法 程序法 法律责任制度

一 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包括:确认政府计划机关的法律地位的组织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等。

(一)确认政府计划机关法律地位的组织法

政府计划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由法定职权体现出来的

1.全国人民带回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检查,监督计划的实施;

2.国务院主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实施

3.政府计划职能机关

计划法有如下职权

1)负责国民经济的统计工作;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负责国家计划的实施,提出计划实施方案,国家产业政策方案,参与有关国家职能机构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方案的制定;

4)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重要计划项目

5)依法享有的其他职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是计划实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1.国家计划目标制度

2.国家计划体系制度

3.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制度

(三)产业政策法

(四)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三 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一)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由国务院主持编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批。

(二)计划的实施

计划逐步由行政手段转为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方式

(三)计划的监督检查

  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职能部门等是监督检查机关。

四 计划法律责任制度

(一)制定计划的责任

(二)执行计划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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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计划法概述

(一)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

  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计划法的特征

1.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

2.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三)计划法的理念和基本原理

  科学发展观的主旨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权,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最终归属。

计划法的基本原则:是加护法的理念的具体化。

需要注意的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2)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3)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4)坚持规划先导原则

(四)计划法的地位和作用

  计划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的基础调节协调配合发挥作用。计划具有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市场失灵"的作用。重要功能体现如下:

1)计划法规范政府的计划行为,防止和克服计划过程中的政府失灵现象。

2)通过对计划主体权限的设定,限制政府在计划过程中的成本扩张倾向。

3)通过计划程序的法定化,制约政府内部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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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宗旨、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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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 规划概述

(一)计划的概念

  计划,指人民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计划就是未来行动的方案。

计划和规划的区别:

规划:指国家或地区的长远发展计划,是对今后一个较长期的指导性纲要,但不是具体项目的方案。

计划:指短期的年度计划。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二)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

  计划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一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有关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目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性措施。

  国家计划: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总和的行动部署方案。

 国家计划:全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三个方面。

国家计划的特征:1.针对性;2.事前性;3.综合性;4.法定性;5.组织性。

(三)国家计划的分类

1)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十年);中期计划(五年);短期计划(年度)

2)根据实施范围:中央/地方/基层 计划

3)根据保证手段和效力:指令性行/指导行计划:

4)根据经济,社会内容: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人口计划等。

(四)国家计划的功能

1)预测引导功能

2)协调功能

3)宏观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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